
北京房山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老年人预付式消费的欺诈案件。法院审理认定,某养生馆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,并判决撤销了其与消费者家属签订的不公平退款协议。
该案的起因是消费者老林生前向一家养生馆充值了20万余元,用于购买养生服务。然而在2025年2月,老林因故受伤入院治疗,后不幸去世。
老林去世后,其女儿小林前往养生馆协商退还父亲的充值款项。协商过程中,养生馆工作人员向小林手写了一份消费明细,其中列明老林的充值金额仅为76600元,剩余费用为41363元。基于此信息,双方签订了一份《退款协议》。
这份协议约定,养生馆退还老林未消费的款项4万元,同时小林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对养生馆提起仲裁、诉讼或行政程序。协议签订后,小林收到了4万元退款。
但事后,小林在整理父亲财产时发现,老林实际通过POS机及财付通向该养生馆支付了202720元。这与签订退款协议时养生馆告知的76600元消费总额相差巨大。小林认为养生馆故意隐瞒真实消费金额,诱导自己签订了不公平的协议,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撤销该《退款协议》。
庭审中,养生馆辩称签订协议时已告知小林其父亲总消费20万余元,剩余4万余元,不存在隐瞒和欺骗行为。然而,养生馆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曾作此告知,也未能提供老林的真实消费记录。相反,小林提交的银行明细,有力证明了老林的实际充值金额为202720元。
法院由此认定,养生馆未告知老林真实的消费金额,存在虚假陈述,致使小林基于错误认识签订了仅退款4万元的《退款协议》,该行为已构成法律上的欺诈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一方以欺诈手段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小林与养生馆签订的《退款协议》。协议被撤销后,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其中关于“不得起诉”、“放弃权利”等限制性条款也随之失效。
法官提示,预付式消费在大额充值中的风险增高,消费者应尽量选择按次、按月付费,避免长期大额预付。预付充值时,除了保存会员卡,还要保留好消费凭证,定期打印银行流水、保存支付截图等,并注意收款商户的全称,以便日后核对维权。
在签订退款协议时,需警惕商家提供的包含“放弃全部其他权利”、“不得再主张任何费用”等条款的格式协议。在未全面了解真实消费金额、核实消费情况之前,不应轻易签订任何“全部了结”的协议。可以先行要求商家打印完整的消费记录和余额明细,并拍照留存,再行协商。
同时,根据相关规定,经营者应对自身提供的服务内容、消费金额、剩余次数等负有记录和保存义务,并对消费者支付金额、消费项目以及剩余余额等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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